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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稅務(修訂)條例》刊憲

    日期:2018年03月02日/ 發布:鼎順國際

    2018年稅務(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二月二日)刊憲。《修訂條例》有關稅務事宜的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技術修訂(即第511條)將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而其他條文則于今日生效。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一直致力提高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活動,并積極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所訂立的自動交換資料和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方案。由于國際社會間交換稅務資料的范圍及網絡不斷擴大,香港須改變以往沿用的雙邊模式實施各項新稅務標準,并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多邊公約》)作為實施有關措施的基礎。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提供法律框架,讓香港根據經修訂的《稅務條例》實施多邊稅務安排,因而更有效地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和BEPS方案下的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即跨國企業按經營業務的稅務管轄區列出收入、利潤和繳稅金額等資料)及自發交換稅務裁定資料。」

     

    以雙邊模式或是根據《多邊公約》所交換資料的涵蓋范圍基本上相同。《修訂條例》不會改變現時適用于根據《稅務條例》處理稅務資料的高度縝密措施,以保障市民私隱和確保資料保密。

     

    政府發言人補充:「在《修訂條例》獲立法會通過后,政府已邀請中央政府向經合組織交存延伸聲明,把《多邊公約》的適用范圍延伸至香港。政府將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命令,宣布《多邊公約》在香港具有效力。該命令將根據經修訂的《稅務條例》作出,并須提交立法會按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審議。」

     

    《修訂條例》亦一并就自動交換資料的部分條文作出技術修訂,令其與經合組織所頒布的共同匯報標準一致。該等修訂(即第511條)并沒有對財務機構進行盡職審查的規定作出重大改變,然而政府因應申報財務機構需時調整其系統及營運模式以落實有關微調,所以指定該等條文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才生效。換言之,現行自動交換資料的條文將繼續適用于財務機構二零一九年年中的申報(即涵蓋二零一八年的資料),而微調條文將適用于財務機構二零二零年年中的申報(即涵蓋二零一九年的資料)及往后的申報。

     

    為使香港更有效落實國際稅務合作的新措施,減低香港被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風險,政府會致力盡快完成參與《多邊公約》的程序。而就《修訂條例》下對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微調,政府會為申報財務機構安排簡報會和修訂相關的指引,并繼續向財務機構提供適當支援。

     

     

     

     

     

     

    2018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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